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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理工大学引进人才周转房管理办法

时间:[2023-09-13]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解决学校新引进人才临时性住房困难问题,规范周转房的使用和管理,现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我校引进人才周转房(简称周转房)用于安置新引进人才临时周转使用,产权归学校所有。周转房房源为我校青年教师及学者公寓两居室单元公寓。  

 

第二章 周转房租住对象和租住期限

 

第三条 可以申请租住周转房的对象为:

一、学校新引进人才其本人及其配偶在天津市暂无任何住房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 “理工学者百人计划·优秀青年人才”入选者;  

2. 直接从海外引进的博士或博士后;  

3. 具有博士学位且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4. 进入我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人员;  

5. “理工学者百人计划·卓越教授”入选者的科研团队随调骨干人员;  

二、经校长特批的引进人才。

第四条 租住期限:“理工学者百人计划·优秀青年人才”租住期为5年;“理工学者百人计划·卓越教授”科研团队随调骨干人员租住期可为5年;进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人员,租住期一般为2年,出站并留校聘任至教师岗位者,租住期可延长1年;其他租住人员为3年。租住周转房起始日期从签订《天津理工大学引进人才周转房租住协议书》之日计算,租住人员可提前退租。

 

第三章 租住程序

第五条 符合租住周转房条件的教师,须本人填写《天津理工大学引进人才周转房租住申请表》,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到人事处办理审核和审批手续。

第六条 审批通过的教师到后勤管理处办理入住手续,签订《天津理工大学引进人才周转房租住协议》。

 

第四章 租金标准及费用收取

 

第七条 租金标准根据我校周转房实际情况,参照《天津市博士后公寓租住费标准》,参考当前市场价格确定。

第八条 租金标准为:偏单户型2400//套,中单户型2000//套;

第九条 在协议租住期内,承租人享受学校引进人才周转房补贴,补贴后的租金标准为:偏单户型600//套,中单户型500//套;

第十条 承租人自行承担周转房租住期间的水、电、暖气、燃气、物业管理等费用。

第十一条 超过协议租期的,第一年按照本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第二年起月租金按照上一年的月租金标准增加20%收取,并逐年递增20%

第十二条 承租人办理入住手续时需交纳设施设备保证金5000元。

第十三条 租金以月为单位收取,由后勤处制单交财务处从承租人工资账户中扣除;不能从工资账户中扣除的由承租人直接到学校财务处交纳。

 

第五章 周转房的管理

 

第十四条 承租人应遵守周转房所在小区物业管理和周转房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周转房内固有设施(屋内上下水管道、电路、煤气管道等)发生故障,可向物业部门报修。其它易耗品的维修由承租人自己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周转房仅限于居住,不得挪作他用、转借或出租给他人居住。如有违反,学校有权终止租住协议,收回周转房。出租、转借期间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由财务处从个人工资中扣缴。

第十七条 在承租期内自愿退还周转房的,按照退租程序到后勤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无条件退还周转房:

1.提供材料不实或伪造材料的;  

2.出国(境)未按期返回的;  

3.提前解除聘任离开学校工作的;  

4.博士后离站未在学校继续工作的;  

5.其它经管理部门认定应退房的。  

 

第六章 退租程序

 

第十九条 后勤处应于《天津理工大学引进人才周转房租住协议》到期前一个月告知承租人,承租人须在租住协议期满后一周内搬出周转房。

第二十条 因第十八条的原因学校提前收回周转房的承租人须在人事处下达退租通知后一个月内搬出周转房。逾期未能及时搬出的,按本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超出协议租期的收费标准收取租金。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退租前需结清房屋租金、水、电、燃气、暖气、物业管理等费用;搬出时管理人员按照设施配备清单查验周转房,确认设施完好的,全额退还保证金。因个人原因造成设施损坏的,应按照配置价格赔偿,赔偿费用从押金中扣除,如押金不足以支付赔偿费用的,承租人应另行支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一条:新参加工作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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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理工大学后勤管理处
地址:天津市西青区宾水西道391号